10.12014/j.issn.1002-0772.2023.09.14
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的刑法规制
合成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潜藏着较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既有因人类认知局限而生的客观风险,又有人为故意或过失引发的主观风险.面对合成生物技术对生物安全的严重威胁,现行刑法仅依托零散的相关罪名间接应对,存在针对性不足、规范留有漏洞、事后回应迟延等问题.应对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需要引入提前预防的理念,这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积极刑法观的自然演绎,更是治理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的实践需要.具体而言,应以体系性规范取代间接性规制,以事前预防取代事后回应,并借助比例原则防范处罚早期化后出现的制度风险.
合成生物、技术滥用、风险预防、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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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FXB071
2023-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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