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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14/j.issn.1002-0772.2021.14.14

论"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立——兼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引用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归纳不同一、规制行为范围过窄、缺乏"情节严重"认定依据、遗漏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为了有效抑制非法人体试验犯罪,建议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以该罪名将各种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统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保障人体试验的合法、有序开展.

非法人体试验;非法人体试验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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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金项目20204Y0379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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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42

202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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