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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14/j.issn.1002-0772.2020.08.12

基于意定监护制度对预先医疗指示的思考

引用
鉴于中国大陆地区尚未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为保证患者自主权,尊重其医疗意愿,可通过《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实现预先医疗指示,其理由在于二者存在相同的法理基础、双向交叉的概念内涵以及现实实践基础.但依据现有法律规制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包括协议缔结的具体规定不明确、生效条件模糊、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考虑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主体资格,制定合理的缔结程序,严格限制生效条件,建立监督机制等.

意定监护、预先医疗指示、医疗自主权

41

R-05(一般理论)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161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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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41

2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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