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14/j.issn.1002-0772.2018.02a.20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法律适用,通过比较医学上和法律上胎儿概念的不同,探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期间、附加条件和权利范围.提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孕之日、终于出生之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等权利.胎儿利益保护条款实现了我国自然人权益保障上的突破,但还需要有权机关对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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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D922.16(一般理论)
2014年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2014WS0181;2016年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医学教育研究项目2016B-RC072
2018-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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