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14/j.issn.1002-0772.2016.04a.22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强制送治研究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对实施行政强制送治的主体、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送治时,公安机关应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
行政强制送治、精神卫生法、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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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D922.16(一般理论)
2015年度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W2015258;2013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L13DSH021
201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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