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14.15.018
医疗联合体与就医的自我选择权
涉及民众自由、自我决定及对其的限制,无疑是一项制度正当性的核心。自我决定权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处于人与人格的核心地位,且从私法与公法、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角度考量,在可以避免国家代理的情况下,必须设计权利直接行使的机制---自我决定权,这既是权利本位法治理念的必然逻辑,也是权利制衡和抗衡权力的重要方式。对权利的限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我国不满足对民众的就医自我决定权限制的前提。
自我决定权、私权利、社区首诊
R197;R-05;D922.16(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病人选择权研究”,项目编号GD12YGL01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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