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违反告知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类型研究

引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违反了告知说明的义务,就认定其有过失.这一做法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时,患者没有同意的医疗行为如果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可阻却其违法性,而患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则因双重同意而阻却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虽同意,但却是基于医师的不真实说明或不完全说明的,患者的同意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可以依枟合同法枠享有的撤销权决定该同意是否有效,进而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告知义务、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34

R-05;D922.16(一般理论)

201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6-67,7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34

2013,34(2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