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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病历记载或保存义务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应对为视角

引用
病历内容的二元性决定了医疗机构负有记载或保存义务,其内容包括义务目的、记载内容、记载方法及记载程度,该义务的实现路径有情报诉讼、阶段诉讼、证据保全、文书提出命令及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侵权责任法》将我国病历记载或保存义务立法由行政法模式转为民法模式,但仍有不足,且其实现路径只有诉中证据保全,亟需完善.

病历记载、病历保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3

R197.323.1;D922.16(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问题研究",项目09GG-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项目10YJC820175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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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33

201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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