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病历记载或保存义务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应对为视角
病历内容的二元性决定了医疗机构负有记载或保存义务,其内容包括义务目的、记载内容、记载方法及记载程度,该义务的实现路径有情报诉讼、阶段诉讼、证据保全、文书提出命令及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侵权责任法》将我国病历记载或保存义务立法由行政法模式转为民法模式,但仍有不足,且其实现路径只有诉中证据保全,亟需完善.
病历记载、病历保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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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3.1;D922.16(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问题研究",项目09GG-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项目10YJC820175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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