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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ADR补偿救济制度的探讨与思考

引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所致伤害责任主体缺失,无法可依,导致"索赔无门".患者往往独自承担药品不良反应伤害后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亟待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参考了海外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伤害补偿救济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思考和建议.

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

30

R-05(一般理论)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基金立项课题"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研究",项目08-E-2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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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1002-0772

21-1093/R

30

200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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