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03.12.009
举证责任倒置对临床科研的影响及医院的应对策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临床科研、医院、应对策略、医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医疗过错、损害结果、诉讼证据、侵权诉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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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R-052(一般理论)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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