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02.10.014
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热点问题的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或推定该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医疗侵权、医疗过错、推定、诉讼证据、侵权诉讼
23
R-02(一般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