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01.06.022
案例分析:家属可否献血救人——北京大学医学部97-2班和97-4班学生的课堂讨论
@@ 案例:《南方周末》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钱婉玲因腹部隐隐作痛被家人送到离家约1公里处的江苏省干江县公道卫生院,怀疑腹腔内大出血,“宫外孕及脾破裂可能性较大”,需剖腹探查。晚8时50分,向扬州血站要A型血1 200 ml。晚9时30分在探查过程中发现脾蒂部破裂,出血量约4 000~4 500 ml,同时催促血站,答复血已在路上。晚10时,开始做脾切除手术,10时20分血送到,25分患者心跳停止,30分开始输血,无济于事,11时30分死亡。术前患者家属两次要求献血,院方说,医院要按规定行事,干江县卫生局曾给他们传达过上面的有关文件:医疗机构不得自采自供血液,谁采谁负责。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5条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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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一般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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