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772.2001.04.006
对我国医疗鉴定的思考与探讨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违反了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兼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人员组成上有明显不足,导致对患者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其危害甚大。立足完善,认为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应突出其证据材料的法律性质,明确其非经质证和认证不得适用,同时探讨了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设置。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是否鉴定不能一概而论。
医疗事故、鉴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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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R4(法的理论(法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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