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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乙肝

引用
一考生参加了陕西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进入了体检。该生被安排到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体检,在公务员局网站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一次。他进行了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被告知“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就此,该考生咨询了西安多家大医院的医生、教授,均被告知“第二项、第五项阳性,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且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今后不会再感染乙肝,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该考生最终被拒之门外。

乙肝疫苗、公务员考试、人民医院、2010年、西安市、群体生活、乙肝病毒、不合格

D630.3(国家行政管理)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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