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008.2022.02.012
ICO行为的刑法定性误区及其匡正
ICO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首次发行加密代币向公众募集虚拟货币的行为.前提性要件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决定ICO行为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强行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之范畴显然是不被法律准许的类推解释,因此,ICO行为难以被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规制.以是否采取欺骗性手段可将ICO行为区分为欺骗型ICO行为和非欺骗型ICO行为.通过发展下线计利返酬,虚构事实欺骗公众的ICO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欺骗型ICO行为须以诈骗罪托底.因ICO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刑事可罚性相同,故需提升《公告》的效力层级,将非欺骗型ICO行为以及那些虽然具有欺骗性但无法锁定证据的欺骗型ICO行为全部归入非法经营罪.
区块链、ICO行为、虚拟货币、刑法规制、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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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202110715
202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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