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008.2022.02.011
无权占有人的用益返还义务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460条第1分句只对孳息的返还规则进行了简单的规范,但对使用利益的返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两种相似利益的返还规则应当相同.无权占有人的使用利益、孳息的返还范围在目前的条文规定中是全部利益的返还,这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范以及保护善意占有人的立法目的相冲突,应当通过对条文的合理解释使得善意占有人与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相同.同时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时无权直接占有人与无权间接占有人享有的用益该如何返还,应当通过对第460条第1分句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使得这两种无权占有人的用益返还范围以无权间接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断.
无权占有、孳息、使用利益、占有媒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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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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