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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008.2021.04.009

论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构建

引用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并在欧洲的立法和司法中得到确认,我国也应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在我国的被遗忘权立法构建中,应将被遗忘权确定为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的内容.权利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限制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义务主体应该是出版者和搜索引擎并以前者为主.客体为网络中的失效的、不宜存在的和负面的信息,对于犯罪信息应该依罪刑轻重来决定是否纳入被遗忘权客体,信息主体不十分明确的信息也应属于其客体范围.权利主体享有向出版者和搜索引擎主张被遗忘权的选择权,义务主体有审查申请的义务,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权利主体、出版者或者搜索引擎、第三方和公众.

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主体范围;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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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21-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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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008

14-131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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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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