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008.2021.01.005
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司法构建——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实地调研为基础
尽管《民法典》第1077条并未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作出回应,但中国当前的婚姻现状和司法现状都决定了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四项原则: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原则、突出司法人文关怀原则、隐私保护和不公开调解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诉讼期间内冷静期时长设置应以1-3月为宜,其中当事人的结婚年限和子女情况是确定冷静期时长的重要衡量因素.确保家事庭结构合理、注重家事法官的遴选资格要求、完善家事法官的考核制度、慎重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冷静期适用、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构筑多元调解与回访帮扶制度、设置弹性审限制度都是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司法构建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家事审判改革、诉讼离婚冷静期、草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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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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