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008.2020.04.00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研究 ——兼论行为基准说的优越性
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观点,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传统观点论证不足且会得出片面的结论.以行为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能够在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具有不同主观心态的情形下得出妥当结论,还能兼顾各种犯罪类型,且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得到提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有意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无论其对结果的态度为何均可构成此罪,应当运用竞合理论实现罪刑相适应.
传染病防治、罪过、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法定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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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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