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8008.2015.02.015

论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相对方产生其不欲解除合同的合理信赖之后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缺乏明文规定,学界对于能否以默示的方式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及其效力观点不一,司法实践中则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多根据权利失效理论进行裁判,而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多运用禁反言原则作出判决。为平衡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稳定合同关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区分权利放弃和权利失效,借鉴权利失效理论制定明文规定;我国法院可以通过对权利失效理论进行解释,以现行法已经明文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裁判依据作出判决。

合同解除权、默示放弃、权利失效、诚实信用原则

D923.6(中国法律)

2015-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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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学报

1008-8008

14-1316/G4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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