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域矿产资源的法律冲突及发展趋势
“南极条约体系”在2048年前禁止任何矿产资源活动,但南极海域因其国际法属性的不明确造成了一些争议问题:是否同时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矿产资源是否享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规定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与“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同时适用于“南极条约区域”内南极海域矿产资源活动,两套制度的法律冲突在规范层面仍未解决.但在实践中,国际社会对南极作为自然保护区地位的普遍共识,决定了在2048年后极有可能继续禁止南极采矿.
南极、南极条约区域、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海域、矿产资源、法律冲突
D822(中国外交)
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南极条约区域”内南极海域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发展空间”;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印度极地政策研究”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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