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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7165.2016.36.001

不再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不等于不受”行政处罚”

引用
2016年12月19日,一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引起业医疗和法律圈人士的一片欢呼,媒体纷纷以”重磅”字眼予以报道.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删除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今后只要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如乡村医生、接生员资格的医务人员,不管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关医疗服务都不会构成”非法行医罪”,当然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执业医师资格、许可证、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医行为、刑事责任、刑事案件、乡村医生、司法解释、若干问题、法律、修改了、接生员、追究、重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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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2;G64

2017-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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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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