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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621X.2019.05.015

明清以来广西三江侗族法制变迁研究

引用
明王朝时开始以设置土官的方式对三江侗族进行法律控制,清王朝时,随着国家基层组织与教化工程逐步深入三江侗族地区,三江侗族地区呈法制内地化趋向.民国时期,新桂系一方面借三江侗族自治与自卫的良基进行县级地方自治的实践,一方面培植三江侗族民众现代法律观念,推动了三江侗族社会开始向“法理社会”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款组织时期形成的法文化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一起构建了三江侗族自治县的法治模式.

款约、国家法、法制内地化、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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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8(民族学)

2018年度广西民族大学“中国南方与东南亚民族研究中心”招标项目《明清以来广西三江地区侗族法制变迁研究》301380102

2019-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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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1674-621X

52-115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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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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