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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引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供配电、经贸委、国家电网、通知、自治区、直辖市、电工程、物价、南方、经委、价格、改革

TP3;F1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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