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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判决首例企业行为偷税案。原南京栖霞山溶剂油厂厂长苏红,在担任厂长的几年里,授意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建立账外账,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法,隐瞒销售收入125万元,偷逃税款18万多元。他还在企业相互间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别的企业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又为别的企业虚开2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偷逃国家税款33万多元。最终东窗事发,罪迹败露。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苏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

企业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增值税发票、区人民法院、南京栖霞山、有期徒刑、偷逃税款、偷税罪、税务机关、购销业务、厂长、财务人员、账外账、小金库、人民币、南京市、账簿、油厂、首例

F81;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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