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127.2019.01.037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亟待修改
我国现行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司法解释颁布于2000年,至今未做调整.在2016年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在两个关键问题上亟待修改.一是应当确定野生动物的法律内涵,明确并非所有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其标准在于其遗传结构和生活习性是否仍保持野生种群的特征;二是需要明确即便有部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也应当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二者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应有所不同,以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刑事司法解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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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1(中国法律)
2019-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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