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995.2020.09.011
古老乐器的社会身份——谈笙在三千年间的历史文化变迁
乐器是由人创制的音乐工具,人们不仅用这种工具来创造出抚慰精神的音乐之声和装点社会的声音景象,还将自身的精神意志和社会观念投射于这些音乐工具身上,使这些隐含着人的主体意识的客体对象,在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和被用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时而具有了相应的“社会身份”.当然,这里所谓的“社会身份”主要还是一种比拟的说法,但这种比拟不仅包含着隐喻性质,而且也存在着象征意义.尽管作为人(主体)所创造的物(客体)本身不可能产生自我意志和精神,但是作为作用于人的精神领域的这些乐器,它本身就被“人化”为含有精神品性的有形符号,这种有形符号是人的精神的一种可感形式,因此这种符号不仅具有可感的“能指”,而且也具有被规定了意义的“所指”,于是它就可以代表着拥有它的“人”的社会身份而获得了被社会所认同的“物”的社会身份.中国古代的很多乐器都有其相对应的社会身份,其中“笙”这件古老乐器在其历史传承及变迁过程中更被赋与了独特的社会身份.
2020-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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