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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047.2006.03.001

论"康熙十四律"

引用
@@ 对于所谓[清]"康熙十四律"的有关研究考证,在历来的律学研究中,是一个令人颇为迷惑的问题.一方面,[清]康熙(以下简称"康熙")敕撰的《律吕正义》为了与明世子朱载堉的《律吕精义》之间,或以抗衡而造作图书,或以夸示而日多浮妄,致使真相难明而渊源益晦;而在继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乐考》三《律吕制度》[1]中,他取材于《律吕正义》,又折中于中西乐制的综合叙述,以为"康熙十四律"是"清制平均十四律"后,人们复因《律吕正义》其载"怪诞不经",即"非钢琴等键盘上'七白五黑'"[2]的十二键制而予以全盘否定.20世纪中叶,杨荫浏先生则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纲》中尖锐地指出:"(清)圣祖不肯承认他是参考了朱氏的说法,他又固执地不愿意自同于亡国世子的律吕系统,求异于朱氏异径之说,他于是乎,又回过头去,从三分损益法中,寻求出路.

律吕正义、《清朝续文献通考》、康熙、中国古代音乐史、三分损益法、律吕精义、朱载堉、杨荫浏、学研究、刘锦藻、综合、制度、渊源、异径、叙述、系统、问题、图书、世纪、求异

J61;J60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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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学报

1671-5047

53-1132/J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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