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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047.2002.04.010

"同律"之辩--兼论阳律阴吕之本

引用
@@ 一、"同律"问题的由来 在<尚书·舜典第二>中,有"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1]一文.历来的经学家、乐律学家对其中的"协时月正日",注疏为"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2]似无疑义;然而,对其中的"同律度量衡"一文,自汉代以来的注疏却不一致,如:与同上一起的注释为"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两,昔均同",作为补充,接着的疏为"同律",王弼云:"同,齐也.律,六律也."马云"律,法也";而郑玄却云"同律","阴吕阳律也"[3]由上述的两"疏"来看,王弼与许慎云"同,合会也"[4]一样,把"同"作为动词.

同律度量衡、王弼、律学家、注释、郑玄、许慎、问题、尚书、经学、合会、汉代、法制、动词、补充

J61;J60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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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5047

53-1132/J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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