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模式之重建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却忽略了利害关系人的主体性价值.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保障被完全交由行政机关代言或是任其与申请人自行协商.此种保护模式使得利害关系人主动性参与之权利遭到隐讳地剥夺.为此,须将许可之决定模式由"法定条件审查制"改为"利益衡量选择制",通过建立普遍的受理公告与异议制使利害关系人获得充分的介入许可决定之机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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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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