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681.2007.01.039
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利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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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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