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0X(s).20200105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资格权宜为成员权的妥适性
当今社会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慢慢弱化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传统宅基地使用权被诟病,正是因为没有将身份性与财产性相剥离,因此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形成资格权,重新进行权利构造设计具备合理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但理论界对"资格权"的性质意见不一.目前主要观点为三种,分别为"剩余权说""成员权说""宅基地使用权说".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认为在资格权定性过程中,应当形成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促进城乡土地权利一体化、切实保障农民权利三个基本共识.以中央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丰富内涵为指导,综合实践理性反馈的证成路径,可以得出资格权属性应为"成员权"的结论.
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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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20-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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