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57.2016.04.020
“签发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的理解与认定——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例
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理解、认定
D917.6(法学各部门)
201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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