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57.2005.04.025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无过错责任之合理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保险公司、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合理性
D631.5(国家行政管理)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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