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814.2009.03.014
斡旋受贿的新思考——写在刑法修正案(七)后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存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斡旋受贿.
便利条件、制约、罪名、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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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24.392
200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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