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3.01.07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既遂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皆认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为"接触说",然而"接触说"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理论依据."接触说"的存在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易导致受害幼女"污名化",造成"客观归罪"的现象,且对行为人量刑畸重.该罪的保护客体并非幼女"身心健康",而是幼女"不可侵犯的性交权利".该罪的既遂标准应该采取"插入说".区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未遂与猥亵儿童罪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奸淫幼女、强奸罪、既遂标准、接触说、插入说
23
D924.34(中国法律)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3-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