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辩证法视阈下的情理与法理 ——兼评《我不是药神》中的社会冲突
社会生活中情与理之间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情与法的对立.传统形而上学以抽象或范畴的理性力量,脱离于感性和具体的生活,导致现实的感性冲突.通过马克思辩证法对感性意识的追问,可知情理与法理并非抽象物或无情物,而应基于人的感性意识或感性生活得到恰当的建立.
辩证法、感性意识、情理、法理
19
D903;A811(法的理论(法学))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7-34
辩证法、感性意识、情理、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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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3;A811(法的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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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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