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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辩证法视阈下的情理与法理 ——兼评《我不是药神》中的社会冲突

引用
社会生活中情与理之间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情与法的对立.传统形而上学以抽象或范畴的理性力量,脱离于感性和具体的生活,导致现实的感性冲突.通过马克思辩证法对感性意识的追问,可知情理与法理并非抽象物或无情物,而应基于人的感性意识或感性生活得到恰当的建立.

辩证法、感性意识、情理、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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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3;A811(法的理论(法学))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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