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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365.2015.02.012

“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

引用
“报假警”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既可能是事实性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更可能是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结合并偏重客观危害性的宏观标准对其进行认定。解决这一社会病态现象需要将法内循规与法外成规结合起来。在法律框架内,“报假警”行为应归入结果犯,并适用比例原则以解决公法间的衔接问题,以教育引导为主;法外,公民社会安宁意识的提高,自律的加强,社会和谐理念的理解,才是避免“报假警”行为的治本之策。

“报假警”、行为定性、规制路径、和谐理念

D924.36(中国法律)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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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学报

1671-5365

51-1630/Z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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