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365.2015.02.010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功能论为视角
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内容及范围,现行法均未明确。通说认为,该责任是一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履行利益为特征的特别责任,但从功能论视角分析,兼顾概念逻辑之周延,该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也限于信赖利益。
无权代理、民事责任、责任性质、赔偿范围
D923.1(中国法律)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1-6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