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365.2014.08.015
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的必要性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危险、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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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4-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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