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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开灵注射剂致过敏性休克死亡4例法医学鉴定

引用
[目的]探讨清开灵注射剂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特点.[方法]通过系统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及IgE水平检测,结合相关案情、临床病史及用药史等对清开灵注射剂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案例进行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结果]4例中1例发生在一级医院,3例在个体诊所;抗菌素或其他药物与清开灵注射剂联合用药或混合用药;4例均于输注完毕后30~150min之间死亡,无充分的抢救时间或条件;多数器官和组织充血水肿伴有点状或灶状出血;多个器官和组织内有不同程度的嗜酸性粒细胞和肥大细胞浸润及脱颗粒现象,血清总IgE水平高于200U/mL;全身各器官和组织未见致命性器质性病理变化.[结论]排除自身致命性器质性疾病、机械性损伤和窒息及药物中毒,既往有清开灵注射剂用药史,有典型的过敏性休克临床表现,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内有嗜酸性粒细胞、肥大细胞浸润及脱颗粒现象,血清IgE水平升高等进行综合评定,可确定清开灵注射剂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

过敏反应、清开灵注射液、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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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95.3(全身性疾病)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8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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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医学学报

1000-1824

22-1260/R

32

200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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