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12.014
故意抑或恶意: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规范分析
恶意并非侵权构成过错要件的规范术语,其含义在民事立法中并不明确,导致与之关联的民事规则侵蚀了其他概念的效力边界.民法中,故意的认定存在观念主义和意志主义的差别,但过错程度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及效果并无影响.而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侵权的过错程度.现有学说倾向于将故意的判断限定为"只要知道行为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即可,但《商标法》内部"恶意侵权"的模糊性导致"情节严重"取代了主观要件的认定并夹杂了其他政策目标.《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未来《商标法》的漏洞填补应当规范主观要件的表达,其主观要件的含义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等不同场景下应当一致,目前建议将《商标法》第63条的恶意解释为故意,并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恶意侵权
D923.43(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与司法协同视角下药品专利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167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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