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06.012
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研究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一系列行为.随着该《决定》的出台,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保护也应作出回应.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存在保护对象不统一、制裁范围有疏漏、罪名适用区分困难、罪数判定存在差异以及违法与犯罪标准重合等问题.对此,应当以《决定》的出台为契机,结合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新的立法需求,在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基于违法一元论的立场,完善现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保护立法并作适度的前瞻性规定.具体而言,应当协调《刑法》及相关行政立法的规定,完善现有罪名的规定,将食用等行为独立成罪,并完善司法解释.
刑事保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刑法谦抑性、野生动物资源
D924.3(中国法律)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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