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20.02.012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化分析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于设定行政许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却无法有效运用,主要原因是未能对是否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进行科学的评价.从政府规制理论出发,行政许可既有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存在局限性,不能滥用.只有通过从正向上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从反向上合理排除其它可替代方案这一套合理化分析框架的论证,才能科学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以此分析框架为出发点来评判网约车行业"三证"的行政许可可以发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约车服务应当创新监管模式.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网约车、政企合作
D922.1(中国法律)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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