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8.11.014
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之完善
行政约谈作为柔性执法手段,蕴含着"服务行政"的行政管理理念,体现了"协商合作"的精神.本文通过对环境行政约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认为环境行政约谈制度还存在约谈范围不清、强制性过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等问题,因此,应限制约谈的适用范围,加强协商合作,完善相关的权利保障制度,用法治方式使这一治理环境利器更加合法化、规范化.
环境行政约谈、协商合作、监督制度
D922.68(中国法律)
项目基金:本文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8年财政预算项目对外委托课题"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生态环境相关措施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82102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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