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11.015
集体建设用地中各主体间的地位初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土地政策逐渐放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城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农村土地在法律上依然处于限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合同相对人、地方政府、农民这四者间的矛盾也因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无法得到解决。特别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问题政府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且完全超出了其应具有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大大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而登记制度的缺位则导致大量土地违规使用,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只有厘清四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与社会效益,才能保障集体土地的使用做到公平、合理、高效,进而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民、地方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5BFX001。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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