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11.013
行政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正向归结与反向除斥
监督过失系在一般过失基础上的处罚扩张,对此应保持一定的限度。从可责重点来看,行政监督过失的行为样态应是不作为,其本质在于对职务的藐视、怠惰心理及其指导下的行为。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需要“名义”与“实际”相结合认定。没有履行监督义务是承担刑责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行政法上的“不为”需直接指向法益侵害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监督过失。在因果关系的考察上,需重点关注结果的规避可能性,在其能力范围内完成归责,在此应注意假定因果的背景设定。监督过失对预见可能性程度的要求不可能与一般过失完全等同,新过失论与旧过失论相比,在应对监督过失的可罚性问题上,严格了客观上的结果规避义务却缓和了主观上的结果预见可能,对此缓和需要信赖原则的补剂,对合理信赖需从正反两个方向认定。
行政监督过失、不作为、假定因果关系、信赖原则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资助的“监督过失理论研究”课题的结项成果。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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