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8207.2016.11.013

行政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正向归结与反向除斥

引用
监督过失系在一般过失基础上的处罚扩张,对此应保持一定的限度。从可责重点来看,行政监督过失的行为样态应是不作为,其本质在于对职务的藐视、怠惰心理及其指导下的行为。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需要“名义”与“实际”相结合认定。没有履行监督义务是承担刑责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行政法上的“不为”需直接指向法益侵害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监督过失。在因果关系的考察上,需重点关注结果的规避可能性,在其能力范围内完成归责,在此应注意假定因果的背景设定。监督过失对预见可能性程度的要求不可能与一般过失完全等同,新过失论与旧过失论相比,在应对监督过失的可罚性问题上,严格了客观上的结果规避义务却缓和了主观上的结果预见可能,对此缓和需要信赖原则的补剂,对合理信赖需从正反两个方向认定。

行政监督过失、不作为、假定因果关系、信赖原则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资助的“监督过失理论研究”课题的结项成果。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3-9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16,(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