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11.009
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公共性问题界定--以无锡水秀社区居民楼“漏水"治理为例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都发挥着“治理主体”的作用。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基层政府组织既能够传达上级部门的“上情”,又了解基层群众的“民意”,其“承上启下”的“社会治理”功能直接关系着“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塑造。本文以无锡水秀社区居民楼“漏水”治理为例,探讨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如何“筛选”和界定“公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有助于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避免权力“越位”“错位”“缺位”,更好地把握人民群众的“民意需求”,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基层政府组织、社会治理、公共性问题、无锡水秀社区
D630(国家行政管理)
江苏省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精品课题“转型期公务员塑造阳光心态积极履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08;江苏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推进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XT1522。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