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6.11.004
绿色发展社会主体培育--基于浙江省环境诉讼案件的分析
推动绿色发展,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社会发展主体的积极参与。从环境诉讼案件反映的情况看,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还很薄弱,仍存在以下问题:无视法律规定及权威,谋利投机心理严重;缺乏环境意识,维权能力有限;环境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不强,等等。因此,政府应从绿色发展理念宣传教育、环境法律宣传和环境执法、社会环保组织培养等方面着手,加强对绿色发展社会主体的培育。
绿色发展、社会主体、环境诉讼
D922.68(中国法律)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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