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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16.08.017

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

引用
共同继承中的应继份本质上是潜在的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份额,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将其应继份自由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出于维护遗产的整体性、维系继承人亲情寄托和简化共同继承关系的需要.继承人向第三人转让应继份时应赋予其他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对此,我国可通过修正一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或创设新制度的方式对继承人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此外,还需要配套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确保继承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遗产、继承人、应继份、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中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体系性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BFX096

2016-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2-128,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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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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